2026年10月19日,卫达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公法及国际仲裁业务联席主席、英国御用大律师Hussein Haeri KC,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俊,应邀作为“全球化与比较法律系列讲座”主讲人,在3354cc金沙集团凯原楼303会议室举办题为《国际投资与贸易争端解决中的安全例外规则:最新发展与实践趋势》的学术讲座。讲座由3354cc金沙集团教授赵宏主持。两位主讲人分别从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视角,结合条约文本与争端解决实践,探讨国家安全例外的适用标准、审查边界及其对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影响,并与现场师生展开交流。

Hussein Haeri KC:
国际投资法中的安全例外,通常体现为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中的特定条款。投资条约为东道国设定公平公正待遇、征收补偿、国民待遇等义务,而安全例外则为国家保护根本安全利益保留一定空间。当符合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国家采取的措施可以不受相关条约义务的约束。
分析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回到条约文本,区分“自裁决条款”与“非自裁决条款”。阿根廷与美国、印度与中国的相关投资协定所采用的非自裁决条款,要求仲裁庭依据客观标准判断根本安全利益是否受到影响,而非仅凭国家自身的认定。相比之下,《美墨加协定》等条约中的“其认为必需”等表述,赋予国家更大的判断空间。
根本安全利益的范围扩张,在LG&E诉阿根廷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该案涉及阿根廷在严重经济危机期间采取的货币与价格调整措施。投资者认为,安全例外应限于军事安全及国家存亡等事项,不能涵盖经济政策;仲裁庭则认为,严重经济危机对民众生活和国家治理造成的冲击,可以达到与军事危机相当的程度,因此也可能涉及根本安全利益。
另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是条约安全例外与习惯国际法上危急情况规则的区别。前者属于确定条约义务适用范围的初级规则;如果例外成立,相关措施可能自始不构成条约违反。后者则属于国家责任层面的次级规则,其适用条件与法律作用不能直接替代条约分析。在CMS诉阿根廷案中,仲裁庭将条约安全例外与危急情况的严格条件相混同,受到撤销程序中专门委员会的批评。类似问题也出现在森普拉诉阿根廷案中,并成为撤销裁决的重要原因。这些案件提示我们,不能因为国家未满足习惯国际法上的危急情况条件,就直接推定其无法援引条约安全例外,而应分别解释和适用两套规则。
涉及印度电信频谱的案件,则进一步展示了条约措辞与事实审查的重要性。在Devas相关仲裁中,印度主张收回频谱是为了满足军事与安全需要。仲裁庭认可其中60%的频谱使用与安全有关,但认为其余40%涉及其他公共用途,不能同样得到安全例外的保护,并就该部分认定存在应予补偿的征收。在涉及同一项目的德国电信诉印度案中,相关条约明确要求措施具有必要性,仲裁庭结合证据驳回了印度的安全抗辩。相比之下,Seda等诉哥伦比亚案适用自裁决条款,仲裁庭以善意和表面合理性为重点,给予国家较大的裁量空间,并认可打击洗钱与贩毒可能涉及根本安全利益。这些不同结果说明,安全例外并不存在脱离条约文本的统一答案,必须同时考察具体措辞、措施目的及其事实依据。
彭俊:
从贸易法视角看,国家安全例外的核心规定可以追溯至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战后各国希望通过贸易合作改善生活,同时为极端情况下维护安全保留空间。条款需要平衡真正的安全需求与以安全为名的贸易限制,因此在措辞上留下了一定模糊性。它原本被视为最后手段,如今却越来越可能成为规避贸易义务的入口。类似规定不仅见于GATT第21条,也存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协定中,因此这一问题对整个多边贸易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理解GATT第21条,需要关注四组关键问题。第一,“其认为”的表述是否意味着完全由成员自行决定,专家组能否进行审查;第二,“战争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究竟涵盖哪些情形,一般政治或经济分歧是否足够;第三,所采取的措施与所主张的根本安全利益之间需要具备何种联系;第四,与武器、弹药及军民两用物项有关的条款应当如何解释。对于枪支等典型军用物品,判断可能相对容易,但对于芯片、半导体等同时具有广泛民用用途的产品,如何划定安全例外的边界,就成为更为复杂的问题。
从争端解决实践看,2016年前后是一个重要转折点。在此前的长期实践中,安全例外争端未能形成正式裁决;此后,相关争端集中出现,并与地缘政治冲突、外交关系变化和贸易限制密切相连。俄罗斯过境运输案、美国钢铝产品案、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措施案以及美国原产地标记要求案,是观察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案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成员在个案中提出的法律立场,往往也包含对未来自身政策空间的考虑。因此,专家组面对的并非单一争端,其解释还可能影响其他成员以及整个体系未来的运行。
这些案件逐步形成了若干审查思路。首先,安全例外具有可审查性,成员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尊重,但这种尊重并非绝对。其次,应当客观判断相关紧急情况是否存在,以及措施是否在相应期间采取;一般政治或经济分歧,并不足以当然构成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最后,成员应当善意阐明其根本安全利益,并说明措施与该利益之间至少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在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措施案中,专家组对不同措施分别进行分析,并未因为存在外交危机,就接受全部安全抗辩。这表明,即使国际关系确实处于紧张状态,也不能以安全为由一概排除对具体措施的审查。
对于如何处理此类争端,目前存在几种讨论中的路径,包括通过谈判形成共识、运用非违反之诉处理利益受损问题,以及围绕反措施与举证责任设计新的安排。此外,还需要关注中小成员的处境:即使允许采取反措施,其经济实力也可能不足以形成有效回应。因此,制度设计不能只考虑大国之间的互动。实践中,不少争端最终通过政治或外交谈判解决,专家组也需要在维护规则与尊重成员安全关切之间把握分寸。其任务并非抽象地替成员定义一切国家安全利益,而是通过具体、有限的审查,防止明显缺乏联系的措施被纳入例外,维护多边贸易规则的基本约束力。

现场提问:
审查安全例外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国家裁量与国际裁判。回顾近年来的投资仲裁实践,您认为哪一项发展最具影响力?这些案件是否正在形成共同的分析路径?如果尚未形成,是否有必要建立持续追踪相关发展的机制?此外,同类安全问题可能分别进入WTO争端解决与投资仲裁程序,两套体系对安全例外的解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趋同?大陆意外保险公司诉阿根廷案曾参考WTO的分析路径,这种做法是否值得推广?
Hussein Haeri KC:
我认为,LG&E诉阿根廷案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将根本安全利益从传统军事安全领域拓展至经济领域。这使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哪些经济问题足以触发安全例外,其边界又在哪里?原因在于,解释必须立足具体条约:GATT第21条包含“其认为”等表述,而许多投资条约并不包含类似的自裁决措辞。文本差异意味着审查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不能简单追求统一。
彭俊:
我赞同这一判断。两套体系还有一个重要区别:WTO成员面对的是共同的多边规则,而投资仲裁所依据的条约各不相同。WTO专家组的裁决与推理不仅影响个案,还可能影响其他成员未来的政策选择。因此,专家组在处理国家裁量与国际审查的关系时,也需要考虑其解释所产生的体系性影响。
现场提问:
近年来,国家安全审查不断发展。对于中国投资者已经完成的海外投资,如果东道国的安全审查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可能构成基于国籍的歧视,投资者能否通过投资仲裁提出挑战?如果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提供文件,投资者又应如何应对举证困难?此外,随着国家安全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它是否会逐渐成为对待投资者的常态,而不再是例外?
Hussein Haeri KC:
首先需要区分投资准入前与投资完成后的审查。多数投资条约仅保护已经完成的投资,因此,对于准入审批阶段的措施,应当先确认条约是否提供相应保护;如果投资已经完成,则需要进一步结合条约适用条件与具体义务分析。其次,应当区分国内法上的安全定义与国际条约上的义务。国家不能仅通过国内立法扩大安全概念,就当然规避国际义务。
彭俊:
从实务来看,国家安全审查已成为各国日益普遍的做法。但不少相关争议最终并非通过法院或国际裁判程序解决,而是通过谈判乃至外交渠道处理。因此,面对这类问题,既需要准确分析条约保护与法律救济,也需要理解争议解决的现实背景。

现场提问:
今天的讲座涉及许多案例,其中一些主要影响个案,另一些则具有更广泛的体系性影响。应当如何理解这些裁决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法律效力?它们是否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此外,在当前背景下,应当如何看待WTO的未来?
Hussein Haeri KC:
需要区分法律上的约束力与实践中的说服力。投资仲裁并不存在普通法意义上严格的遵循先例制度,仲裁庭仍须依据适用的条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作出判断,既往裁决不会当然约束后来的仲裁庭。但在实践中,律师经常援引其他案件支持自己的解释;权威仲裁庭对类似条款作出的分析,也可能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此,我将其称为一种“准先例体系”。仲裁庭通常会回应、区分或解释既往裁决,而不是仅以其没有约束力为由置之不理。
赵宏:
WTO裁判者在行使司法职能时应保持克制。依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第2款确立的基准,裁判并非创设成员的权利义务,而是运用习惯解释方法澄清既有规则、解决争端;此前的裁决在理论上不具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准先例),可供参考却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另外,两套体制之间存在的核心技术争议,是GATT第21条含有“其认为”的自裁决表述,而阿根廷—美国等多数投资条约条款属于客观的非自裁决标准,二者的界定仍存在大量模糊地带。如果对国家安全的界定不加限制地扩张,整个国际法律框架将面临崩溃,任何地方都难有法治可言。必须划清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规制权及警察权等不同抗辩之间的界线,因为国家安全例外本是为极端不安定情形保留的最后手段,不应在和平与合作的常态下被频繁援引。
两位主讲人从历史、文本与案例三个层面,全面展示国家安全例外在投资与贸易领域的发展。今天的讨论也表明,自裁决与非自裁决之间的界限、客观审查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例外成立后的法律效果,仍有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无法仅凭抽象概念回答,而需要回到具体条约措辞与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分析。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一般规制权等不同概念。如果国家安全的定义可以无限扩张,任何措施都能够以此获得正当化,国际法律规则就可能失去实际约束力。国际法关乎和平与合作,安全例外应当保留其作为特殊情形下例外机制的意义。希望同学们继续投入这一领域,在复杂事实与细微的条约措辞之间寻找判断标准,为合理界定安全例外、维护国际投资与贸易法律秩序贡献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