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7日,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研究所成功举办“社会权利与现代国家”讲座。英国爱丁堡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讲席教授、英国爱丁堡皇家学会院士Nehal Bhuta担任主讲人。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陈晓航主持讲座,3354cc金沙集团长聘副教授章永乐、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助理研究员刘洋担任评议人。讲座围绕社会权利的历史起源及叙事展开,吸引了来自校内外众多师生的积极参与和交流。

讲座内容
Nehal Bhuta教授首先回顾了现代社会权利观念的发展及其通常的历史叙事,以及这一叙事如何成为学术讨论的对象。传统观点认为,社会权利是“第二代人权”,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首先出现,社会权利则主要产生于20世纪福利国家形成以后。这种历史叙事成为学术讨论的对象,存在两个原因。其一,对于“社会权利”这一词语的使用主要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 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通过时出现高峰。其二,自1995至2015年间,社会权利在部分国家经历了宪法化,同时这些在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利被赋予可诉性,从而发生了司法化,社会权利的法律化程度因而显著提高。这背后蕴含着一种乐观主义,即认为社会权利的司法化能够推动社会转型及社会正义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Nehal Bhuta教授介绍了Samuel Moyn对社会权利宪法化和司法化、及其背后的乐观主义的批判,并反思了这一观点。Moyn认为,社会权利是二战以后西方社会国家成就的一种总结、是随着社会国家及福利国家的兴起而出现的副产品,社会权利依附于这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结构。因此,当这种政治经济结构消失,单纯将社会权利写入宪法并交由法院裁判,并不足以恢复其背后的社会国家、无法真正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Nehal Bhuta教授认为,一方面,Moyn对于社会权利的批判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这种批判伴随着一种对社会权利历史的扁平化叙述。Nehal Bhuta教授认为社会权利主要起源于20世纪的判断并不充分。

Nehal Bhuta教授进一步指出,社会权利在19世纪就已经作为一种政治和法律语言出现,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紧密相关。具体而言,这种语言和改变国家的性质和目的紧密相关:国家不仅应保护私人权利、还应当作为代表整个社会的公共权力,因此国家的功能之一是通过重新组织经济关系、管理不平等来形成“平等者社会”(society of equals)。在这种平等者社会中,人民具有统一性、而非彼此分离和割裂。相应地,国家的职责开始被理解为实现某种权利秩序、确保人们应得的东西得到保障,凝聚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这一思想可追溯至18世纪的重农学派,并被雅各宾派重新解释,在1848年革命中得到进一步表达,并在Lorenz von Stein等人的理论中得到发展。这一思潮在当时并未形成权利运动,但孕育了一种政治经济思想,并影响了德国、美国、拉丁美洲国家等的思想和实践,帮助塑造出最早写入经济权利的宪法文本。因此,1948年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的社会权利,不仅是二战后福利国家成果的总结,而应当追溯至19世纪的上述思想,这些思想与对19世纪资本主义后果的政治经济批判相联系;另一方面,《世界人权宣言》中社会权利的直接文本来源,则可以在拉丁美洲宪法中找到模版。
Nehal Bhuta教授最后指出,追溯19世纪社会权利诞生的历史,可以看出其思想架构并非面向司法,而是服务于“国家建设”,意在改变国家、并促使国家创造平等者社会。这也解释了社会权利在反殖民运动中的运用。总之,Nehal Bhuta教授希望恢复一种不同的社会权利历史叙事,即社会权利起源于19世纪的国家转型和资本主义批判,不应将其局限于20世纪以后福利国家的产物、也不应将讨论局限于社会权利宪法化和司法化的问题。
评议与讨论
章永乐副教授主要从欧洲思想史和中国思想史两方面进行评议。在欧洲思想史方面,章永乐副教授指出Nehal Bhuta教授的论述可以拆解为社会权利本身和国家保护社会权利的责任两方面,前者可以追溯至中世纪教会思想、17 世纪英国及新教思想等;真正值得追问的是后者,即这种原本由教会承担责任何时转变为国家责任。在中国思想史方面,社会权利的概念和中国传统思想存在共通之处,因而易于被接受。在近代中国,存在争论的问题并非国家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国家何时承担社会责任:应当与政治改革同时进行社会改革、或是待政治改革完成后再处理社会问题。在如今的中国,对于社会权利的叙述和建设存在几条道路的汇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刘洋助理研究员提出了三点观察。其一,社会权利背后涉及意识形态争论,而本研究似乎在为一种中间道路寻找思想基础,与极左和极右保持距离;其二,是否应当仅将法国和德国的思想视为有意义的知识资源?讲座所述的国家理论是在西方社会问题中形成的,它在全球南方国家表现为何种形式?其三,社会权利包括哪些具体权利?这进一步决定了对社会权利应当采取何种保障制度,包括是否需要建立更加强有力的国际性保障制度。
回应章永乐副教授的评议时,Nehal Bhuta教授区分了严格意义上的思想传承与思想“形态”(morphology)上的共鸣。他认为,中世纪诸如“紧急状态下法律规则可被暂时超越”的思想,与19世纪社会权利思想之间存在一种形态上的近似,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一条从中世纪直接延伸到19世纪的思想直线。19世纪社会权利思想的存在一个重要变化,即将这一思想形态置于“平等者社会”的目标之下。Nehal Bhuta教授同时指出,有关中国思想史的内容是其论文尚未充分展开、但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领域。针对刘洋助理研究员的意见,Nehal Bhuta教授指出,其论证中的确隐含着一种批判:“所有自然权利都是自由主义的”这一论断是错误的。同时,对于全球南方国家,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存在着建构国际新秩序的尝试,以促进项目国家的广泛落实,但这一尝试并未取得其预期的结果。
在随后讨论中,与会师生围绕社会权利这一历史叙事的政治意义、社会权利与其他社会变革话语之间的竞争、《世界人权宣言》中对社会权利表述的修改、社会权利的历史是否具有多重性、社会权利在国际层面的实施等问题展开交流。Nehal Bhuta教授指出,人权有多种历史,而本讲的论述目的是把社会权利放回一种具有转型性的国家愿景当中,并承认它与其他社会变革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和张力。对于《世界人权宣言》中社会权利文本表述的修改,这是不同政治项目和历史力量互动的结果。此外,由于国家对于社会权利的实施能力有限,因此在国际制度上应当聚焦于增强及补充国家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