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约车行业刑事归责边界与法律适用”研讨会成功召开。来自刑法理论、刑事司法与平台治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网约车生产经营刑事归责的时空边界、事故因果认定、地方安全要求与刑责衔接、多主体风险分配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清华大学资深教授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艳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立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3354cc金沙集团教授曾文科,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张梓弦,以及相关司法实务专家参加会议。开幕环节由张梓弦助理教授主持。
网约车平台兼具信息撮合与客运双重属性,平台、租赁公司与司机在车辆、订单、驾驶等环节分工不同、控制力不同。近年来,网约车平台罪与非罪的边界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共同关注的难题。本次研讨会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着重厘清网约车行业的刑责边界,为行刑衔接与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智识支持。
第一单元研讨主题为“如何界定网约车生产经营的刑事归责时空边界”。与会专家认为,司机执行订单期间接受平台派单、计价、路线与服务质量等较大程度控制,若因平台算法、派单规则或安全管控缺陷导致事故危险,可纳入生产经营归责框架,进一步审查是否涉及安全生产相关刑事责任。司机点击出车之前与点击收车之后,司机处于离线状态,平台缺乏实时控制力,不属于网约车平台的生产经营活动期间,不宜认定平台承担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司机未执行订单但处于听单状态的,平台仍然欠缺充分控制力,原则上不应据此认定平台构成安全生产犯罪;但有特别充分证据证明平台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除外。
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如何判断网约车事故发生与企业安全管理过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会专家认为,仅有条件关系不足以认定存在刑事意义的因果关系。应当运用“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只有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风险结果必须是同一类型,才能认定因果关系,不涉及安全问题的单纯行政违法、资质瑕疵(例如缺乏基于行业稳定角度考虑的行政许可)或未尽形式审核,若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不应从刑事意义上追责。另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归责应同时符合“危险创设”与“危险管控能力”两个核心要件。首先,平台或其他主体的行为只有制造了法律禁止的行车安全危险且实质提升事故发生盖然性,才具有刑法归责意义,典型如放任不具备右舵区域(国家)驾驶能力的司机前往右舵区域接取订单一类存在显著安全风险的事项。其次,如果平台或其他主体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安全的行为后,应重点考察平台能否有真正的能力通过适当且可期待的合义务行为避免结果发生。实践中,应当坚持刑法谦抑,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做好行政处罚决定、事故调查报告与刑事证据之间的衔接。
第三单元研讨主题为“地方对网约车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额外要求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与会专家认为,网约车具有跨区域流动、全国调度、平台统一规则等特征,若各地自行设定差异巨大的超法规安全标准,不仅会大幅提高平台与租赁公司合规成本,也会影响全国统一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地方基于本行政区域风险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性通知或非书面行政指导,并不天然具有普遍刑事约束力;只有在内容明确、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符合上位法且与刑事归责要件相契合时,才可作为判断注意义务或违法性的参考。对超越全国性规范的地方要求直接进入刑事评价,应作更加严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与安全关联性审查。同时,应当避免出现“做多错多责多”的负向循环,涉及刑事追责时应更加严格恪守国家法律底线,鼓励平台放开手脚制定更高的安全标准,充分运用更高水平技术能力实施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单元研讨主题为“涉及多主体责任的刑事责任边界如何划分”。与会专家认为,多主体责任,既应当避免任一主体承担过度刑责,又应当避免“过失共犯”的错误适用,即一旦出事故不宜一概将司机、平台与租赁公司绑定追责。网约车行业典型的三方结构中,司机作为车辆直接操作者,对驾驶过程中的观察、处置与安全驾驶负直接责任。租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与管理人,实际控制车辆技术状况,承担车辆年检、保险、维修、特殊操作培训等实质直接管理义务;平台则主要承担司机资质形式核验、订单匹配等义务,应当对人员和车辆的监督过失承担相应责任。举例而言,如果存在车辆性能缺陷、未年检等致害因素,且最终因车辆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则一方面应重点回溯租赁公司管控责任;另一方面应当考察平台是否存在监督过失。同时,责任事故追责应针对“具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而非抽象的“安全岗位”、“管理岗位”。
自由发言环节,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听单状态控制力、疲劳驾驶派单阈值、跨城订单地方标准冲突、租赁公司与平台名义分离但实质合作等问题展开讨论。与会学者普遍认为,网约车刑责认定不能只看“平台获益”或“事故发生于营运过程”,而应穿透合同形式,根据国家明确规定的各主体法定义务,审查谁对车辆、订单、司机行为具有现实、具体、可期待的管控能力;同时应避免以行政问责逻辑代替刑事责任判断,一方面避免将刑事责任作为行政管理抓手,另一方面避免“条件关系”被扩大化为刑事意义的因果关系,防止将系统性风险简单归咎于单一主体。
研讨会闭幕环节,与会学者表示未来将持续关注新业态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高效衔接,为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体系持续贡献学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