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研究所举办“国家、国家理论与国际法”研讨会。来自3354cc金沙集团、清华大学、英国爱丁堡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参与研讨会,研讨会由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陈晓航主持。在主题发言环节中,英国爱丁堡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讲席教授Nehal Bhuta担任主讲人,3354cc金沙集团教授赵宏、3354cc金沙集团长聘副教授章永乐、3354cc金沙集团长聘副教授陈一峰担任评议人。在研讨会议题一环节中,3354cc金沙集团国际关系学院长聘副教授祁昊天、3354cc金沙集团博士研究生郭笑多、3354cc金沙集团博士研究生丘舒昊作主题报告,Nehal Bhuta教授、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张康乐担任评议人。在研讨会议题二环节中,中国人民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林兆然、3354cc金沙集团博士后杜中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3354cc金沙集团讲师黄蓬北、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博士后胡瑞琨作主题报告,Nehal Bhuta教授、章永乐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研讨会现场
主题发言内容: 国之术、法之术与心之术:变局中的国际法
Nehal Bhuta教授首先以“过渡期”(interregnum)描述当前国际法秩序所处的历史状态。过渡期是两种统治秩序之间的空间或时刻,以不确定和混乱为特征。过渡期不仅意味着规则被违反,而且意味着既有秩序的权威受到侵蚀:旧规则、实践和服从习惯仍然存在,但维系这些规则的政治权威与共识正在发生变化。借助涂尔干关于失范(anomie)、葛兰西关于权威危机(crisis of authority)的讨论,以及科塞莱克关于危机(crisis)概念的历史分析,Nehal Bhuta教授进一步指出,过渡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确定性,人们既难以准确判断旧秩序如何结束,也难以预知新秩序将以何种方式形成。
在此基础上,Nehal Bhuta教授重新考察1945年后的国际秩序。他认为,战后秩序并非一个脱离权力政治而独立运行的法律黄金时代,也不能被还原为强者权力的借口,而是由美国的优位地位、国际主义与法律主义共同塑造的特定历史性组合。与此同时,这一秩序具有一种双层的嵌套结构:国际层面的机构、同盟和法律承诺,与国内的受管理资本主义、社会民主和受约束的民族主义之间相互构成。
围绕国际法的法律表达,Nehal Bhuta教授以拉萨·奥本海(Lassa Oppenheim)提出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为切入点,讨论法律形式如何在不同权力结构之间保持延续。他指出,国际法既受制于权力分配,又并非只是权力关系的被动反映;法律形式可以在传递权力的同时对其进行引导。联合国宪章时代关于禁止使用武力、人权以及国际司法等方面的宪制化尝试,表明了战后国际法具有超越单纯事务性关系、构造国际公共权力的属性,但这种宪制主义始终依赖特定的政治架构。
随后,Nehal Bhuta教授从恩斯特–沃尔夫冈·博肯菲尔德(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提出的“自由国家依赖于它自身无法保证的条件”这一悖论出发,分析战后秩序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解体。他将资本管制拆除、贸易自由化、货币一体化和产业离岸化等过程,与国内社会契约的变化联系起来,并讨论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贸易与投资条约体系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他认为,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进程不仅改变经济结构,也推动政治冲突向国际机构转移,将原来的“嵌套均衡”转换成“嵌套紧缩”,并在国内产生后来反体系政治得以动员的社会条件。
关于霸权、支配与合法性的命运,Nehal Bhuta教授首先区分了霸权(hegemony)与支配(dominance)。他认为,霸权通过制造同意发挥作用,主导力量建构规范、制度和期待,使得其他行动者认为遵守相应安排可以容忍、甚至对自身有利;支配则通过力量与恐惧运作。进一步,Nehal Bhuta教授提出衰败、熵与修订三个概念,用以描述可能出现的未来。国际法的衰败并不等同于崩溃,衰败后的重建会继承一部分旧有形式;熵则意味着维持秩序的能量消散、却没有明显的新替代物,但条约、机构和职业习惯仍会由于高昂的替代成本而继续存在;修订既不是复原、也不是革命,而是重新思考既有法律概念及其制度表达。未来的国际法律秩序或许需要在更具多元主义基础的框架下重构,同时重视区域性、议题性的法律生态。
最后,Nehal Bhuta教授指出,面对国际法所处的过渡期,仍应保留对现有法律秩序的理想与抱负,将其视为来之不易的法律成果与思想资源;与此同时,也应当认识到这些成果赖以成立的政治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并重新思考既有制度形式的局限。正如迈克尔·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所言,文明是一种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梦想,而对国际法学者而言,真正重要的并非放弃这一梦想,而是在保持其价值地平线的同时,寻找新的、更为持久的政治与社会条件,使既有成果得以延续、更新与发展。

评议与讨论
赵宏教授围绕Nehal Bhuta教授对过渡期的历史诊断展开回应。她指出,在理解当代国际秩序转型时,需要进一步追问中国作为上升中的经济与政治力量能够如何参与国际法律秩序的未来塑造,并提出中国传统思想资源与国际法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她提到“义”等传统概念,认为“义”强调了对他人、社会共同体以及更广泛公共利益的关照。未来国际法应当引入新的伦理与精神资源,形成更加具有共同体意识的规范秩序。
章永乐副教授指出,霸权并非仅指单一国家的主导,而是一种同时作用于国内、国家间和跨国三个层面的结构性力量。由此,1945年后形成的国际秩序与冷战结束后的单极结构具有不同特征,而近年来国际法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也正在经历变化。随着资本跨国流动加速,不同政治单元之间的权利、责任、负担与收益关系发生重新调整,因此,未来国际秩序的重建不仅涉及大国力量结构的变化,更需要在国内、国家间和跨国三个层面重新建立平衡。
陈一峰副教授对于过渡期这一分析框架提出进一步思考。过渡期的概念可能带有一定西方中心视角;从全球南方和边缘地区的角度看,当前变化未必是中心秩序内部的一次更替,也可能意味着既有中心和边缘关系出现新的连接方式和可能性。他同时指出,法律主义(legalism)的形成与特定的政治、意识形态、经济及权力结构密切相关,因此未来国际法未必延续当前高度形式化的形态,软法、宗教性理念等新规范形式的出现,也可能体现现有秩序向多元化发展。
针对评议意见,Nehal Bhuta教授进一步说明了自己使用心之术(soulcraft)以及过渡期等概念的意图。他指出,国际法不仅由规则构成,也由法律职业习惯、制度想象以及主体塑造共同维系;传统思想若要影响国际法,需要经历从思想资源到法律思想、法律语言和制度实践的转换。对于过渡期的问题,他指出1945年至1989年前后形成了一种具有特定结构的国际秩序,如今旧秩序正在结束、而新秩序尚未清晰成形,因此过渡期能够描述当前时刻。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
第一组议题围绕安全、国家权威与公共—私人边界展开。
祁昊天副教授围绕现代国家安全治理中的主权与非国家行为体展开报告,认为国家拥有安全事务的最终主权,并不意味着必须直接承担所有安全职能,关键在于能否保持对安全目标、规则、责任及紧急控制的最终权威。随着技术企业、数据平台和人工智能企业等参与安全事务,安全能力日益分散,因而需要特别关注国家是否因对关键能力的战略依赖而出现正式主权与实际控制之间的脱节。
郭笑多围绕战斗员资格、特权与国家权威进行报告,认为战斗员资格不仅决定武装人员的法律地位,也体现了国际法如何确认战争中的公共权威。从《利伯法典》、海牙规则到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相关规则逐步突破对国家直接授权的依赖,在特定条件下承认政治共同体、抵抗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公共权威。由此,战斗员资格制度始终围绕一个问题展开:组织化暴力如何获得公共的法律性质。
丘舒昊以数字基础设施为切入点,讨论国家权力与国际安全的重构。通过分析数字平台和基础设施如何在不直接行使传统意义上的暴力的情况下,影响国家的安全能力与战略选择,他重新审视国际法、国家主权与私人平台之间的关系,认为现有国际法主要以国家行为、领土主权和国家间关系为基础,对于私人平台的责任缺乏充分的规范框架。数字基础设施控制正在成为国际安全的重要维度,也要求国际法进一步回应。
第二组议题围绕国家、全球南方与国际法的期许展开。
林兆然助理教授重新考察国际法中的中立法,并从全球南方视角追问:这种常被视为前现代、非道德化或欧洲中心的法律制度,是否曾经被全球南方国家重新想象、重新利用,并由此形成了自己的规范传统?他认为,传统研究过度强调欧洲国家的中立经验,忽视了全球南方国家将中立与反殖民主义、国家主权、自决、和平与发展相结合的实践。因此,应当重构中立法的思想谱系,将第三世界实践纳入其历史。
杜中华博士后围绕国际法中的公司责任进行研究,以约翰·鲁杰(John Ruggie)及《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为核心,追溯企业责任从1970年代《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到UNGPs的发展。她认为,鲁杰以人权为基础的“嵌入式自由主义”路径,虽然推动了企业人权责任,却通过程序化、专家化和亲商业的规制方式,维持了新自由主义国际法律秩序。
黄蓬北老师以苏禄苏丹国仲裁案为切入点,讨论历史性条约如何参与塑造国家的主权合法性。通过比较亚洲国家的条约实践,她分析了亚洲国家在面对不同历史性条约时,如何结合、选择甚至拒绝不同的主权合法性来源。由此,历史条约不仅记录主权,还能参与生产关于“何谓主权”“何种主权具有合法性”的观念。
胡瑞琨博士围绕“我们应如何安放对国际法的期许”展开讨论,反思将国际法视为克服权力政治、消解政治分歧并提供历史方向的过高期待。国际法自我宣称越为强烈的时期,往往对应的国际实践越为混乱;而国际实践有序时,国际法的自我表述则更为克制。因此,关键不在于国际法是否失败,而是我们是否让它承担了超出自身条件的任务。更适切的期待,是让国际法保存共同框架、专业语言与最低限度的互动条件,而非要求它最终解决国家间全部政治争议。
汇报环节后,Nehal Bhuta教授、张康乐助理教授、章永乐副教授依次对各份研究进行评议,陈晓航助理教授对与会师生表示感谢。“国家、国家理论与国际法”研讨会至此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