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3354cc金沙集团成功举办“国际体育法中正义的架构:近期性别正义案件的启示”讲座。剑桥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Lena Holzer担任主讲人,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廖雪霞主持讲座,3354cc金沙集团博雅博士后杜中华担任评议人。讲座围绕国际体育法中的司法救济架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制度,以及近期性别资格案件所揭示的权力不平等与人权问题展开,吸引了众多师生积极参与和交流。

* 讲座内容
Holzer教授首先介绍了国际体育的两项功能及本研究关注国际体育的原因。其一,国际体育具有国家建构(state formation)作用。奥运会、世界杯等国际体育赛事不仅是竞技场,也是国家认同、对外代表和体育外交的重要场域。她以南非种族隔离时期抵制南非体育队伍等事件为例,说明国际体育嵌入国家建构的过程。其二,国际体育具有塑造性别规范(gender norms)的作用。在历史上,女性长期被排除在国际体育赛事之外,1896年雅典奥运会不允许女性运动员参赛,1900年起女性才进入部分奥运会项目。同时,女性还经常被排除在国际体育中的国家代表之外,例如开幕式举旗等角色。运动员的身体也受到性别化审视。
随后,Holzer教授介绍国际体育的自我规制(self-regulated)性。多数国际体育联合会以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形式运行,其中约70%注册于瑞士。由体育联合会规则与仲裁裁决构成的国际体育法(lex sportiva)形成一套近乎自治的规范体系。由于体育联合会与运动员、国家等之间普遍设置仲裁条款,仲裁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其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被多数国际体育联合会采用。因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运动员的司法救济十分关键。
Holzer教授进一步梳理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制度架构。该法庭由瑞士非政府组织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ICAS)设立和管理,包括设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规约及仲裁员名单等。理事会共有22名成员,国际体育联合会对其成员任命具有重要影响。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设有普通仲裁分庭、上诉仲裁分庭和反兴奋剂分庭,并在奥运会等场合设置临时分庭。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名单而言,欧洲仲裁员占据大多数,非白人和女性仲裁员占比较小。在法律适用上,普通程序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瑞士法;上诉程序首先适用体育联合会规则,其次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若无选择再由仲裁庭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由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和众多国际体育联合会位于瑞士,瑞士法在这一体系中具有突出地位。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之后,运动员可以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寻求有限审查,但该法院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有限情形下撤销裁决。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不利裁决,且运动员的主张涉及《欧洲人权公约》时,运动员可以以瑞士为被申请国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

讲座现场
Holzer教授随后以塞门亚诉瑞士(Semenya v. Switzerland)案为例,介绍运动员如何沿着体育仲裁、瑞士联邦法院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制度链条寻求救济。卡斯特·塞门亚(Caster Semenya)是一名南非运动员,根据世界田联《具有性别发展差异的运动员女性分类资格条例》(DSD条例),由于她的睾酮水平高于女性平均水平,她无法参与部分女子项目。因此塞门亚对DSD条例提出挑战。2019年,塞门亚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出挑战但败诉;2020年,瑞士联邦法院维持裁决;2023年,欧洲人权法院分庭认定本案存在对《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结合第14条、以及第13条结合第14条的违反;2025年,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则以不同路径认定瑞士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下的公平审判权。就本案的直接影响而言,塞门亚最终获得8万欧元赔偿,但本案判决无法强制世界田联改变DSD条例的规定。其结构性影响在于,瑞士联邦法院未来需要更严格地审查涉及基本权利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也可能相应加强人权分析。
在本案基础上,Holzer教授进一步分析了国际体育中的权力不平衡问题,以及未来的改革方向。其一,运动员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非常有限。其二,国际体育联合会与运动员之间存在结构性权力不平衡,包括基于经济处境、知识、专家和律师资源获取等方面的不平衡。对此,未来可以探索由常设法官组成、在地域和专业知识上更加多元的国际体育法院;建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区域性中心;利用联合国体系及其他区域人权机制;增强运动员在体育联合会规则制定中的代表性;完善内部申诉机制并提供法律援助等。
* 评议与讨论
廖雪霞助理教授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制度属性出发,指出体育仲裁虽具有商业仲裁的外观,但争议往往发生在个体运动员与作为规则制定者的国际体育联合会之间,仲裁结果通常对运动员的职业生涯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具有公共权力行使的属性。她以孙杨案为例,进一步询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创设由哪些因素所塑造、是否考虑过潜在的权力不平等相关议题。此外,她询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援引人权法、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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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zer教授回应认为,统一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有助于避免运动员因国内法差异受到不同待遇,同时具有快速、专业化处理争议的优势,但法庭设立时没有充分考虑体育联合会与运动员之间的结构性权力失衡。关于法庭适用人权法的依据,她指出若案件适用瑞士法,《欧洲人权公约》可作为瑞士法律的一部分发挥作用,体育联合会自身规则中遵守人权法的承诺也可能成为规范依据。
杜中华博士后首先结合女子网球运动员可可·高芙(Coco Gauff)关于女子体育公平与跨性别运动员问题的公开发言,追问“公平正义”在竞技体育中的含义。她指出,国际体育中的公平正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当下公共话语中也经常被运用、甚至被武器化。她进一步追问,对于没有进入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的争议,相关主体的救济应当如何实现。同时,她询问当前国际体育商业化的组织模式是否也会影响正义,尤其是性别正义和女性运动员的处境。最后,她询问国际体育联合会作为非国家行为体和体育规则的制定者,在全球治理中扮演怎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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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Holzer教授进一步区分具有性别特征差异的女性运动员与跨性别运动员,并指出在跨性别运动员问题上,可以思考以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方式调整跨性别女性进入女子精英体育的资格规则,对此需要结合不同体育项目的具体目的进行判断,最终建立一个能够让所有人参与体育的模式。对于未进入仲裁的争议,她指出需要提高体育联合会内部决策的透明度。最后,在从全球治理角度思考国际体育时,需要认识到国际体育的金字塔式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国际体育联合会制定的规则通常会沿着金字塔的层级向下渗透。
在交流环节中,与会师生还围绕国际法学者在国际体育规则制定中的作用、国际体育法架构的改革等方面进行提问。讲座最后,廖雪霞助理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并对与会师生表示感谢。至此,“国际体育法中正义的架构:近期性别正义案件的启示”讲座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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