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6日,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研究所成功举办“军事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讲座。英国爱丁堡大学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讲席教授、英国爱丁堡皇家学会院士Nehal Bhuta担任主讲人。3354cc金沙集团长聘副教授、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陈一峰主持讲座,3354cc金沙集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戴昕,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强担任评议人。校内外师生参加讲座并围绕军事人工智能的风险、国际法治理及国际合作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

讲座内容
Nehal Bhuta教授首先介绍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应用及其带来的风险。军事人工智能已广泛应用于战场指挥与控制、决策支持、自主空中和海上载具、武器系统以及战略预警和情报整合等多个领域。与此同时,各国对于人工智能的能力边界、风险类型和风险容忍度尚未形成共识。Nehal Bhuta教授分别借鉴历史学家John Lewis Gaddis和经济学家Thomas Schelling的研究,阐明军事人工智能治理所需要的战略条件。“Gaddis条件”要求国家之间对技术风险形成一定程度的共同理解,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相互兼容的风险容忍度。“Schelling条件”要求国家能够相对稳定地判断自身期待在互惠条件下限制的军事能力。然而,在技术能力、风险类型乃至失效机制本身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各国难以就风险预期形成一致的认识,也难以确定哪些军事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成为国际谈判和相互限制的对象。
Nehal Bhuta教授提出,可以从现有国际法中的“勤勉义务”(due diligence)寻找军事人工智能治理的可能路径。该义务要求国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合理措施,以预防损害并确保履行既有国际义务。他指出,国际人道法已经包含一系列具有勤勉义务性质的义务,包括确保对人道法的遵守、防止和制止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确保战争手段的合法性、采取预防措施以及对军事人员进行相应训练等。对于军事人工智能而言,这意味着国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可能造成的风险,在研发、测试、部署和使用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审查与控制措施。在此过程中,风险越高,国家为确保遵守区分原则、预防义务等国际人道法规则而采取的保障措施也应当越严格。在无法充分控制相关风险的情况下,国家还可能需要限制或者避免部署有关技术。
Nehal Bhuta教授认为,勤勉义务能够为各国国内军事人工智能治理提供共同的规范语言。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军事组织本身维持指挥控制、避免不可预测后果的制度性需求尤其突出。如果各国把风险评估、技术测试和内部控制等做法明确纳入履行国际法义务的框架,不同国家的实践就可能逐步形成可比较、可借鉴、可推广的治理标准。随着相关实践的发展,各国可以在风险识别、测试评估和风险缓释方面逐渐形成共同框架,为进一步的信息共享与国际协调创造条件。
评议与讨论
在评议环节,李强副教授从军事人工智能治理实践出发,对Nehal Bhuta教授的报告作出回应。他将军事人工智能的主要风险概括为数据(data)、控制(control)、“黑箱”(black box)和军备竞赛(arms race)四个方面,并特别讨论了数据质量、有效人类控制、人工智能系统的可解释性以及大国战略竞争对于军事人工智能治理的影响。他认为,Nehal Bhuta教授从勤勉义务出发探索现有国际法应对新技术的可能性,为理解军事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了重要思路。李强副教授同时提出,核技术治理经验能否适用于军事人工智能仍需进一步讨论,因为人工智能具有高度通用性和军民两用性质,其风险结构与核技术存在明显差异。
戴昕副教授围绕勤勉义务的具体功能以及军事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合作与协调问题作了进一步讨论。他指出,人工智能的重要困难在于决策、行动和后果之间的链条不断延长,技术使用者本身也可能无法预见问题可能在哪一环节出现。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在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勤勉义务究竟要求国家采取哪些措施。同时,大国对不同治理结果的偏好并不一致,因此军事人工智能治理可能同时涉及复杂的合作与协调博弈。
针对评议人的问题,Nehal Bhuta教授进一步解释了勤勉义务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他指出,军事组织本身具有控制行动后果、维持指挥链条和避免非预期升级的制度性动力,因此具有将人工智能风险内部化的现实需求。以勤勉义务解释风险评估和控制实践,可以向其他国家传递有关风险治理的信号,并为未来的信息交换和规范趋同奠定基础。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师生围绕“负责任的军事领域人工智能”(REAIM)进程、国际人道法中的预防原则、《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6条规定的武器审查义务以及军事信息保密与国际透明度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与Nehal Bhuta教授展开交流。Nehal Bhuta教授指出,第36条所规定的武器审查义务已经为军事人工智能领域的勤勉义务提供了一条具体的制度路径。与此同时,军事领域难以实现高度透明,但国家仍可能通过披露一般性审查标准、交流风险评估实践等方式增进相互理解,从而为未来更深入的国际合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