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阿根廷外交部法律顾问Mario Oyazabal应邀在3354cc金沙集团开展题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的讲座。本次讲座由3354cc金沙集团国际法研究所、3354cc金沙集团区域与国别研究院共同主办,于3354cc金沙集团燕南园66号会议室举行。讲座由3354cc金沙集团长聘副教授陈一峰主持,清华大学3354cc金沙集团教授张新军、3354cc金沙集团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赖华夏、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廖雪霞、3354cc金沙集团助理教授陈晓航担任评议人。本次讲座吸引了来自校内外众多师生的积极参与,现场反响热烈。
讲座内容
本次讲座围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历史、职权、构成、工作方法、成就及挑战等方面逐一展开,并讨论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发展之间的关系。Oyazabal委员指出,对国际法进行系统性编纂的思想可追溯至19世纪,而对国际法进行机制化编纂的尝试始于国际联盟。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讨论了国籍、领海、国家责任等议题,但编纂成果有限。这次会议的经验表明,国际法的编纂需要常设专家机构,同时确保各国的密切参与。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宪章》第13条授权联合国大会推动国际法的编纂与发展;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74(II)号决议,正式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自1949年起,国际法委员会每年于日内瓦召开年会。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规约,其职能包括编纂国际法及推动国际公法的逐渐发展。
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构成,委员会最初由15名委员组成,随着非殖民化进程的推进,委员人数逐步上升,自1981年以来已达到34人,目的在于保障委员会的普遍代表性。委员由联大选举产生,以专家身份而非国家代表身份任职,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席位按联合国的五个区域集团分配,以确保公平的地域分配和法律传统的代表性。Oyazabal委员同时指出了目前国际法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存在的问题。第一,女性委员代表性不足,目前的34位委员中仅有5名女性委员,在委员会70余年的历史中也仅有11名女性委员。委员会应当积极推进性别平等。第二,特别报告员的分配存在地域不均,欧洲地区的国民共43次担任特别报告员,显著高于其他地区的国民担任特别报告员的次数,这一问题也需要重视。
Oyazabal委员介绍了国际法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制度、全体会议辩论与起草委员会审议相结合的工作流程。特别报告员负责提交报告并提出条款草案;全体会议中所有委员均有权就此发表意见,草案需经起草委员会逐字逐句审议。因此,委员会的最终工作成果是委员会的集体产物。就委员会所遴选的议题,Oyazabal委员指出了其需要满足的若干标准,包括:反映国际社会的需要、具备一定国家实践的基础、足够具体明确、能够反映国际法的新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现实需求。就委员会工作成果的形式而言,其前期主要以草案及公约的形式呈现,近年来逐渐转向软法。Oyazabal委员还回顾了国际法委员会的主要成就及当前议程。其主要成就涉及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海洋法、国际刑法以及国家责任法等领域。其中,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虽然没有形成有约束力的条约,但在实践中被国际性司法机构、国际仲裁庭和国内法院反复援引,发挥着权威性法律陈述的功能。关于委员会的当前议程,Oyazabal委员分别介绍了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几项议题,包括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作为当事方的争端解决、防止和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等。此外,国际法委员会还于2025年将“国际法中的必要勤勉”和“国际不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两个新议题纳入工作计划。
最后,Oyazabal委员指出,国际法委员会的成功建立在委员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工作方法的严谨与透明、与联大六委的密切互动以及对新议题的灵活适应之上。与此同时,委员会的正当性也因委员组成的代表性不足、特别报告员地域分配不均、从有约束力的公约向软法转变等问题而面临挑战。Oyazabal委员认为,国家应当通过向国际法委员会推送合格的委员、提交实质性的评论意见以及推动联大六委代表团的工作等方式,促进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的展开,为国际法的发展贡献智慧。
评议交流环节
在评议环节,与会学者围绕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国际法渊源及其发展路径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张新军老师:其一,如今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法的发展及也会影响国家的行为,国家的行为正在受到更多理念上而不仅是实然规则上的限制,荷花号案所确立的“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原则的地位是否正在随之变化?其二,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除了直接影响国家实践之外,还可能通过影响国际司法裁决的方式间接影响国家实践,从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此种方式是否具有适当性以及是否会消解国际法编纂和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之间的界分?其三,国际法委员会在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工作中,将“在国际法律体系内形成的原则”界定为第二类一般法律原则,应当如何将其与习惯国际法进行区分?
Oyazabal委员回应认为:荷花号案所确立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已经无法充分反映当代国际法的现实。国际法委员会目前尚未正式启动管辖权议题的研究,但这是一项重要的交叉议题,委员会可以在未来的工作中明确荷花号原则如今是否仍然有效。关于国际法编纂和国际法发展的界分,实践中法院有时直接援引国际法委员会的成果文件并将其作为对法律本身的陈述,即使该文件是对国际法的发展而非编纂;在不同法律传统下,法院对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展法律也存在不同立场。关于第二类一般法律原则,Oyazabal委员认为它的确与国际习惯法的界限模糊,同时可能规避国家同意原则。
赖华夏老师:其一,在国际法委员会内部,委员展开辩论、协商及说服的策略为何?其二,在习惯法的识别方面,国际法委员会发布了《习惯国际法的识别》报告,委员们在多大程度上遵循该报告的方法论指引,以及委员会是否考虑使用人工智能等工具来更全面地考察国家实践?其三,中国外交部条约数据库将部分谅解备忘录纳入其中,意味着中国视角下谅解备忘录可能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国际法委员会如何处理各国对一项法律文书是否构成条约理解不一的问题?
Oyazabal委员回应认为: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协商方式,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机构不同,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以专家身份而非国家代表身份任职,决策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关于习惯国际法的识别问题,Oyazabal委员指出21世纪的国家实践形态逐渐多元,为委员会对习惯国际法的考察工作带来挑战。关于人工智能的使用,Oyazabal委员指出其至少可以为研究提供基础性工作。关于谅解备忘录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法律文书是否构成条约取决于其是否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需要考察文书的具体内容,而不局限于其名称。
廖雪霞老师:其一,部分国家政府认为,如果国际法委员会的某项草案条款被认定为是对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则该条款属于“应然法”(lex ferenda)从而不能作为现行法被援引或适用,这种观点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其是否可能削弱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其二,当委员会就某项条款未达成协商一致而诉诸表决时,投反对票的委员或国家的立场会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该条款的权威性?其三,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法研究院在某些议题上存在互动,国际法委员会跟进了国际法研究院的部分议题、也有部分议题未跟进,作为两个机构的成员,如何评价二者工作方法的差异及各自在国际法发展中的影响?
Oyazabal委员回应认为:关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应然法”指“从零开始造法”,则不应属于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范畴,这也是国际法委员会议题遴选要求存在一定国家实践基础的原因;如果“应然法”指“形成中的规则”,即存在一定国家实践但尚未获得习惯法地位的规则,则属于委员会可以开展工作的范畴。关于投票条款的权威性,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以专家身份行事,故投票本身不应影响相关条款的权威性,真正重要的是国家的后续反应和实践。国际法委员会以国家实践为重心,代表性较强;而国际法研究院则更为自由、更具有前瞻性、创造力和回应性,但存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欧洲成员占比过高、拉丁美洲成员占比不足。
陈晓航老师:其一,国际法委员会的议题可能来自联大六委、联大决议、委员本人等渠道,但委员任期仅有五年,若某委员提议的议题未获采纳,可能在其任内再无机会提出。国际法委员会采纳一项议题的通常实践为何?其二,特别报告员为委员会的工作设置讨论基础,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具体的任命程序(例如协商一致、多数表决等)为何?
Oyazabal委员回应认为:关于议题的采纳,多数议题由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本人提议,的确存在反映委员的个人学术兴趣而非国际社会共同需要的问题。关于特别报告员的任命程序,提出议题的委员需起草大纲,委员会就该议题达成一致并将其纳入工作计划后,起草大纲的委员通常会被任命为特别报告员。委员会内部讨论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内,委员们以独立专业判断行事。
陈一峰老师:其一,国际法委员会在网络空间、人工智能、数据治理等新兴议题上介入有限,而这些议题恰恰是国家间博弈的重要领域。这是否构成国际法委员会的结构性局限?其二,2026年1月美国宣布将退出若干联合国机构,这一决定对国际法委员会的实务工作存在何种影响?
Oyazabal委员回应认为:对于国际法委员会是否应介入新兴议题,委员会存在内部争议。部分委员认为委员会的专长在于国际法的传统领域,涉足快速发展的技术议题可能冻结法律的发展;但Oyazabal委员认为,如果委员会不介入,这些议题可能由代表性不足的其他机构主导。因此,委员会目前应采取兼顾策略,既保持传统议题、也尝试纳入新议题,但这也需要一定时间。关于美国的影响,Oyazabal委员认为美国可能不再向联大六委提交评论意见,这将对委员会的工作带来损失,但不妨碍委员会通过其他渠道考察美国的立场。
本次讲座为理解国际法委员会的组织运作、工作方法及其在国际法发展中的角色提供了宝贵的第一视角。讲座最后,陈一峰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并对与会专家、师生表示感谢,表达了对未来能够继续就这一重要议题进行学术交流的期望。至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国际法的逐渐发展”讲座圆满落下帷幕。